按照即将公布的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》(“39号令”)规定:
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,应取得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》”
利用一切视音频摄制设备“拍摄、录制的,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”,均属广电总局监管范围之列。
按照上述定义,很不幸的,Flash这个“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”看来也会成为监管之列,必须要办理许可证,否则“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、给予警告、限期整改,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.”
我想也不指望去办理什么许可证了,也没心思,各位有Flash页面的站长也注意了阿,今后放超过一祯的flash是违法行为!!
看来Flash网站要放弃开发了,今后的网站将用N多的png图片来模拟Flash的效果~
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此文将在1周后删除